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