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