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年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