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九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