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第五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同时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股票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投资…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在中国结算开立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结算或者为满足客户出入金需要,可以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与中国结算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之间,或者在不同… 第九条 期货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条 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并于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协助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办理期权客户开户的,应当配备满足协助开户要求的场地、设备、信息系统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相关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期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做市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做市业务风险,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 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三十条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报送股票期权业务保证金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者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釆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其他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