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书;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