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期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子公司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子公司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