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40亿元;
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
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