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