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子公司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