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介绍业务的范围和内容;

是否提供协助办理期权开户等服务;

介绍业务如何对接和管理;

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介绍业务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机制。

期货公司按照介绍业务协议对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