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