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