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