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对客户保证金(含已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未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4%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

对欠缴的客户保证金按100%扣减净资本。

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指标按照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的要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