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在中国结算开立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存放,并与公司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向投资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开设、变更或注销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股票期权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