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1. 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 ____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相关版本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