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