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四条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