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