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