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