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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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