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