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