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