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3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