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