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