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申请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申请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