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申请前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