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标志使用申请书;

资质证明材料;

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