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标志使用申请书; 资质证明材料; 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