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