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