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