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3.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