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