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部属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或部属单位内。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账,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其确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 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