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账,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