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