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