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或部属单位内。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或部属单位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