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或部属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