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