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在两个以上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则该企业全国汇总评价直接定为D级。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