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

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审核或部属单位。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机构)将审核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期不超过30日。

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部属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全国汇总评价。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汇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全国汇总评价工作。

连续两年仅在一个省份或一个部属单位从业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全国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