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部属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