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