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对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组织实施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对所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