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