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其他有关信用信息。